告质检总局企业上诉要求撤消不予受理裁定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2

||2009-02-08

将国家质检总局告上法庭的北京四家防伪企业的代理律师周泽透露,昨天,这四家企业中的三家通过北京一中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消一中院此前做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予以受理。

此前,北京一中院以上诉人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周泽表示,即使从国家质检总局发文强制推广中信国检经营的电子监管网的2007年12月起算,上诉人的起诉也没有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2年起诉期限。

值得一提的,首批起诉的四家企业中的东方惠科放弃了此次上诉,周泽称,该公司负责人蒋皓昨天告诉他们,是因为公司相关客户受到了来自质检总局的“压力”。而蒋皓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则否认了这一说法,并称,此前的起诉已经达到了他们的诉求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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